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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rvice Contract

服務契約書

網際網路接取服務契約書條款說明

網際網路接取服務契約書

第一條 服務契約適用範圍

  1. 乙方提供甲方連線網際網路接取服務及其他相關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甲乙雙方關於本服務之權利義務,依本契約條款之約訂定之。前項所稱連接網際網路接取服務係指甲方透過租用之接取網路,經由連線路由之建立,使用乙方提供連接網際網路之數據通信服務,如透過 xDSL、網路專線等上網。
  2. 乙方有關本服務之廣告或宣傳品,視為本契約之一部份。
  3. 本契約中未約定者,適用中華民國相關法令之規定。

第二條 定義

本契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 xDSL:泛指各種透過通信線路(包括銅絞線及光纖)實現點對點高速網路傳輸之調變/解調變技術,包括 ADSL、SDSL、HDSL、VDSL 等。
  • 網路專線:係指利用 Ethernet Cat5e 網路線路或光纖線路供給使用者上網用。
  • 固定虛擬 IP 位址:係指乙方提供甲方固定之虛擬 IP 位址。
  • PPPoE 撥號連線:係指乙方提供甲方撥號連線之帳號、密碼。
  • 社區網路:在集合式住宅社區大樓佈建之區域網路,透過路由器與網路位址轉換技術,使該區域內之使用者共用真實 IP 上網,該社區用戶共享聯外頻寬。

第三條 服務提供之內容與限制

  1. 乙方提供甲方上網服務。傳輸速率以「上網服務申請書」所載內容為準,但實際可達速率依地區、時段及用戶使用狀況而有變異,乙方不保證最低可用速度。
  2. 乙方以服務中、低用量戶為宗旨,申請人若經常連續下載大量檔案,影響該社區其他用戶上網品質時,經乙方人員通知而不配合者,乙方得以管制其頻寬或退還未到期費用來終止服務,甲方不得異議。
  3. 乙方使用網路位址轉換技術共享真實 IP,少數需要真實 IP 的連線服務會受此限制,甲方應先確認自身無此特殊需求。
  4. 乙方提供甲方一條線路上網,若甲方有多台電腦上網需求者,須自備或向乙方購買 IP 分享器。
  5. 本服務以戶為單位,甲方不得私自接線提供他戶使用。對甲方自備之無線路由設備亦應設定加密,防止第三人竊取頻寬使用。

第四條 法定代理人責任

甲方如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者,辦理申請時應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書面同意,其同意書並應載明甲方如有積欠乙方費用時,其法定代理人願負連帶清償責任,未經法定代理人書面同意者,法定代理人不負任何責任。

第五條 退租、移機、復機費用

  1. 甲方應到乙方營業場所並出示確認為本人之身分證件以辦理終止契約、退費。
  2. 甲方提前終止契約時,同意乙方按【牌價】以月計算甲方租金,且若甲方租期未滿一年時,需補足促銷活動商品之費用及裝機費差額。甲方原預繳租金扣除前兩項後仍有剩餘時,由乙方退還餘額給甲方;若不足時,由甲方補繳之。
  3. 若甲方裝機時乙方有提供設備者,甲方於退租時應一併將該等設備維持在堪用狀況下退還給乙方。
  4. 甲方於租期屆滿經乙方催告後,未於期限內繳費或乙方接獲甲方停用之表示時本約自動終止。
  5. 契約終止後半年內,乙方應保留甲方前項之帳號與客戶資料及通聯紀錄。
  6. 因甲方搬家或其他因素移機,乙方得向甲方收取移機費 500 元。
  7. 若甲方退租後半年內欲恢復使用時,乙方得另外收取復機費 500 元。

第六條 連線服務相關費用

  1. 本服務之費率、租期與收費金額載於「上網服務申請書」。
  2. 費率如有調整時,應自調整生效日起按新費率計收。
  3. 費率調整時,乙方應於調整生效日起七日前於新聞傳播媒體、各營業場所或網頁公告,並以電子郵件或書面通知甲方。
  4. 乙方可調整續期優惠方案內容。甲方可從乙方所能提供的各項預繳優惠方案中重新選擇一項續約。

第七條 積欠費用之處理方式

  1. 甲方逾期未繳納應繳費用時,乙方應以簡訊或電話通知甲方應限期清償;逾期仍未清償者,乙方得終止契約並請求清償。
  2. 甲方網路到期前,乙方會寄發繳費通知單。若手機或地址有異動者,敬請來電更新告知,以便資訊正確傳遞。若逾期五天仍未繳費,本公司將中斷其上網服務。
  3. 逾期繳費可利用 ATM 轉帳、銀行匯款、親臨總公司繳費。

第八條 服務中斷之處理

  1. 乙方各項設備因預先計劃所需之更動及停機,應於三日前以明顯方式公告於網頁上並以電子郵件或其他適當方式通知甲方。
  2. 甲方租用本服務,因乙方系統設備障礙、阻斷,以致發生錯誤、遲滯、中斷時,其停止通信期間,使用期限依中斷天數予以遞延。

第九條 甲方之責任

  1. 甲方對租用本服務所產生之各項費用有按時支付之義務,同時停用乙方服務前產生之費用有繳納之義務。
  2. 甲方在使用本服務時,應遵守第十三條所列之使用規則。
  3. 甲方申請本服務時,應提供真實完整之個人資料。如有不實,發生任何糾紛時,應由客戶自行負責。甲方個人資料如有變動時,應通知乙方。
  4. 若甲方報修經乙方查修後,確認係屬甲方上網設備故障並非乙方線路故障時,甲方需支付乙方 500 元服務費。如有需乙方代為修復時費用另計。

第十條 甲方應遵守之使用規則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甲方負一切法律責任,乙方得暫停其使用或終止其租用:

  • 蓄意散播電腦病毒或足以干擾電腦正常運作之程式
  • 在網路上發表或散布恐嚇、誹謗、人身攻擊、侵犯他人隱私、色情或其他違反公序良俗之文字、圖片或影像
  • 在網路上提供違反各項法令之商品或服務
  • 濫發電子郵件、蓄意破壞他人電子郵件信箱,或有竊取、更改、破壞他人資訊、危害通信之情事
  • 違反著作權法相關規定之行為

第十一條 乙方之責任

  1. 乙方應每日二十四小時處於可提供本服務之狀態。
  2. 乙方應維持連線之品質及正常運作。
  3. 乙方應提供客戶服務以處理障礙排除、網路設定詢問、故障報修等事宜。

第十二條 資訊保密義務

乙方因業務上所掌握之甲方相關資料負有保密義務,除當事人要求查閱本身資料,或有下列情形於符合相關法令規定,並以正式公文查詢外,乙方不得對第三人揭露:

  • 司法機關、監察機關或治安機關因偵查犯罪或調查證據所需者
  • 其他政府機關因執行公權力並有正當理由所需者
  • 與公眾生命安全有關之機關(構)為緊急救助所需者

第十三條 禁止濫發電子郵件

  1. 乙方如發現甲方故意或因感染電腦病毒而發送大量未經請求之電子郵件情事時,得要求甲方立即停止發送;否則依第十條規定處理。
  2. 乙方接獲他人檢舉甲方擅自寄發電子信,經查證屬實者,乙方得暫時擱阻甲方所有 IP 網段之發信功能。

第十四條 契約之修改

  1. 本契約條款如有任何變更者,乙方應以電子郵件或書面通知甲方。
  2. 甲方若不願接受變更後條款,得依第五條辦理解約。

第十五條 申訴服務

甲方不滿意乙方提供之服務,除可撥叫乙方之服務專線外,亦得至乙方之服務中心或以電子郵件或書面申訴,乙方應在營業時間內立即處理。

第十六條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時,雙方合意以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乙方:全科資訊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80017427